如果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我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
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
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
欺诈手段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