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
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养老机构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
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
违约责任;
(九)
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