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住房
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
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
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
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
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另一种情况是,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那么这种属于违约情形,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的
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相关延伸】
问:因为开发商原因没拿到
房产证谁担责?
答: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