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飞网络公司与洛川设计公司在协议履行一定时间后,签订了
补充协议书,由此可以认定洛川设计公司对补充协议书签订之前的开发工作总体上是认可的。软件开发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所有工作一次到位,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相应修改,双方也在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作出了相应约定。并且,软件开发完成后,洛川设计公司向腾飞网络公司支付了两万元,其以行为表明已接受该开发软件,视为对腾飞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验收合格,洛川设计公司不得再以腾飞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问题为由,拖延支付剩余价款。因此,洛川设计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