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性质的
法人可以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这种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属于
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
民法典》规定的
合同无效情形以及以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
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向员工及
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但也要警惕该等行为向
非法集资犯罪转化的风险。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