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
起诉的,应告知原告
申请再审,但人
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对判决
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