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纯代为接收贿赂不构成共同
受贿犯罪根据相关规定。
行为人与
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共同受贿犯罪,双方需要具备“通谋”。受贿罪作为复
行为犯,其实行行为包含“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两个方面,因此,认定“通谋”,需要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两方面均具有意思联络,即行为人不仅要对“收受财物”具有共同认识,还要对“为他人谋利”具有共同认识。在单纯代为接收贿赂的情况下,因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事实不具有认识,故不能认定二者具有“通谋”,行为人自然也不成立受贿罪的
共犯。
2、仅对他人
收受贿赂知情的不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
行贿人同时请托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关照,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事后分别收受贿赂,各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的同时也清楚他人收受了贿赂。
3、简单共同受贿犯罪可按个人实得数额
处罚原则上讲,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各共同受贿人均应对受贿总额负责,但实践中,如果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完全绝对化,受贿人一律对共同受贿数额负责,也可能与
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