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上诉。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可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也可直接向第
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民事案件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
符合条件,予以
立案。
3、
行政案件上诉。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应当在法定的
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不提出
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