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承担以下这些责任: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时的
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三)居间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
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