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是指以
暴力、威胁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有
强迫劳动的行为,却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提供协助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根据
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还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提高其他协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
量刑标准,判处
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量刑标准均为
法定刑。具体到个案的
量刑,法庭会视个案的
证据情况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事后的表现(如是否
自首、是否认罪悔过、是否积极
赔偿、是否获得
被害人谅解)来进行综合判断。即使
罪名成立,
行为人也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