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认缴部分可以做
股权质押,股东认缴部分
出资,取得公司的股权后,如果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东可以出质股权
担保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风险提示: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
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