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证遗嘱。申请办理
遗嘱公证时,
立遗嘱人必须带
遗嘱文本、户口簿、工作证、
产权证等亲自到
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二)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
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
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三)
录音遗嘱。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四)
口头遗嘱。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
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