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无效合同的三项原则是:
1、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
孳息或使用费;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
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