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陪嫁的东西一般属于女方的
个人财产。因为陪嫁的东西一般是婚前女方家人赠与女方的,因此一般应当将嫁妆认定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不过如果陪嫁是女方婚后才获得的,且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的,则此时嫁妆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