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
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最多不超过50人,除非其他法律对某种情形的有限合伙有另外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
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要载明以下特殊事项: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4)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5)有限合伙人和
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作价
出资,但不得以
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
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
认缴的出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