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开庭之前
撤诉,属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仍然想
诉讼离婚,只能在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七)项规定,判决
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
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
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