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进行首次登记的材料有:
房屋登记申请表;
身份证、户口本、
婚姻状况证明;房产合同、
购房发票、房屋核档证明、
完税证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