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加害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
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
生命健康权,同时附带
财产权损害。
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第三,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层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