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保险人在
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
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
医疗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
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
抚养、
赡养或者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
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