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期间买的房,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
同居关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
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
民法典》
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
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
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
债务,按共同债权、
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