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财产,视为一方自愿赠与
房屋产权的行为,变更登记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实施的《
民法典》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婚前买房婚后加配偶一方的名字,从不动产变更登记时发生效力,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中规定的受赠的财产。夫妻对
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