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如果是一方购买的,并且
产权登记在
出资方名下的,则认为该房产属于个人房产,婚后共同
还贷的部分以及财产相对应的升值部分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由
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如果是婚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