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
使用权是其以
个人财产支付
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
共同财产购买为
产权,在
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