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当事人只是公司股份的部分实际
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
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得就其通过正式股东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即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但是,隐名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就其对公司股东的债权向公司提起
代位权诉讼,并在
胜诉后要求公司在自己权利范围内支付红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