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即可以要求
解散公司。且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可以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
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申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