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用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
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对于此类房产,完全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有失公平,该类房产实际上是由属于个人
婚前财产部分的房屋首付款与属于
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已还
房屋贷款组成的混合体。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
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