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父母
出资为子女
购房,房子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依照出资份额共有,
离婚时夫妻双方按照父母的
出资比例分割。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
共同共有,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
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