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失职,致使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根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
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
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