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
建设工程的形式是: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认定:承包人在
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
受让人成为
承包合同的另一方
当事人的行为。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
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