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
当事人因受
胁迫而
结婚。
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
结婚登记前,隐瞒自己患有
重大疾病的。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受害方当事人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
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一经撤销,自始没有
法律效力,且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
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