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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要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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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公司股权转让的两项基本原则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和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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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要遵循的原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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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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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主要应遵循哪些原则?
1、公开,就是要求对投资者充分披露募集股份的信息,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真实的、全面的情况,支持投资者在掌握投资信息的基础上选择投资机会和估量投资风险,作出投资决策。2、公平,是股份发行的基本原则。3、公正,就是在股权发行中必须遵守统一制定的规则。4、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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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转让应遵循哪些原则
监护权转移遵循:1)双方同意原则,协商一致后签署新协议;2)法定转移原则,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3)尊重孩子意愿,年满八岁并有明确选择时,需考虑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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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在结婚后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现在因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没孩子别的都好分,这个夫妻股东离婚分割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就是要怎么分为好?
[律师回复]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是要分割的。这种股份同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采取以下方法分割: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一致的议案分割。 既可以一方持有给另一方补偿,也可以按方按份额分割。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补偿数额和分割比较由双方自定。 2、对于一方持有股票无争议,但对于补偿数额有争议的,可按市场价确定补偿标准。 如双方对一方持有全部股票并无争议,但对于应支付的补偿数额有争议,可以根据某一基准日的市场价(比如法庭辩论终结日)来确定股票价值,然后计算补偿标准。 3、对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股份,一般法院会采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是公开的,从这个角度讲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其价格,但上市公司的股票浮动及变化幅度也是相当大的,股市上的价格和真实价值未必一致。除非确定接受某一点的价格,否则在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时候,由法院直接单方采纳某一时段股市上的价值也未必会公平。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价值确定就更难了,不对公司账目资料进行专业的审核,基本无法确定股份价值。 所以,如果涉及要分割的股份价值难以确定时,法院一般会采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式来处理。 反正是按比例分割,在法院看来其价值多少也就不重要了,这种分法对法院来讲是最简单的。但是,分得股份的一方如果是不了解经营及股市的一方,其分割到的股份未必能体现出最大价值。而且,如果是单纯分割股份,将来二人以股东的身份在公司合作,障碍也不少,很可能会再以股东身份进行公司及股东纠纷之诉。 所以,如果有可能,双方还是尽量协商取得一致对双方都有利。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时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与股份公司不同,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此夫妻离婚时分割一方持有的股份,就不单纯是夫妻两人的事儿了,要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意见,最主要的是要考虑到《公司法》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1、夫妻双方均登记为同一公司股东的,如何处分股份都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权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均登记为同一公司股东,不论双方各占股份多少,也不论是双方直接调整股份比例还是将一方股份全部转给另一方而获得补偿,均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可直接处分或同法院直接判决。因为夫妻二人本就都有股东身份。 2、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股份归登记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的,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权。 在夫妻一方为登记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协商或判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登记一方所有,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更,不用考虑《公司法》中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 但这里涉及如何确定股权价值的问题,股权的价值和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就股权价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要准确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应该对公司资产及账目进行专业的会计审核才能确定。 不过,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两本账或账目不全的问题,再加上其他股东可能不配合,在离婚诉讼中要通过法律手段核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价值,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而无法实现。 3、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协商或判决股权部分或全部给另一方,需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 在夫妻中只有一方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下,不论采取协商还是判决的方式,如果离婚后将股份全部转给另一方,或者是直接分割一部分股份给另一方,造成的结果都是原不是股东的一方会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事性质,这时,就要先考虑《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原未登记的配偶可顺利成为新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应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要分割的就是股权转让款了。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原未登记的配偶也可以成为新股东。 以上只是介绍的夫妻离婚时涉及股权的一般处分原则,司法实践中的股权分割可能比上述情况要更复杂。比如,持有股权的一方所取得的股权可能是附条件,比如内部流通股、期权、附条件取得的股权、技术股等人身依附性比较强的股权、可能被回购的股权、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等。具体处理时,还要看实际情况。 但总的原则来看,对于夫妻中不持有股份,且日常不参与持股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来讲,如果平时对公司经营状况不够了解,另一方就有可能提前在股权及股权价值上做手脚,在真正分割时可能会吃大亏。在诉讼前对此类财产要特别注意收集证据,谨慎对待并选择合适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可掉以轻心。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 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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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份发行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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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股权分割方法 1、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相一致,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会因为该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配偶就自动享有相应的股东资格,配偶想获得相应的股东身份,则必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夫妻共有的只是股权中的财产内容部分,要想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则必须和其它人一样,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变动的程序来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六条中的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就只能对股权的财产内容部分进行分割,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夫妻所共有股权,共有部分只是股权的财产内容部分,而不涉及的股东资格部分。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就共有股权部分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可以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然后由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样处理程序比较简单,也不步及到股东资格变动的问题;另外一种协商处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权的分配达成一致,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股权的相应价值,再把夫妻双方的约定及股权价值告知公司其它股东,如果其它股东同意,则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资格变更,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则由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则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2、在协商不成时的分割方法。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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