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动产抵押的,
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下列财产
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