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
挪用公款罪追究
刑事责任。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为三万元的,不构成
犯罪,不会被
判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