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
立案;收到
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
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第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
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
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法律依据】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
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