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
合同无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
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