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算是
结婚视情况而定。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是
同居关系,不算是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