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刑法理论上讲,
行贿罪和
受贿罪属于必要
共同犯罪,但在实务上并非按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分开处理贿赂,包括行贿罪和受贿罪。《刑法》中的每一种
犯罪都有其特定的
犯罪构成要件。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对向行为的存在,而是应该看它是否符合自身的
犯罪构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刑法中并不存在绝对的
对向犯,任何犯罪都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构成单独成立犯罪。行贿罪不依赖受贿罪而存在,从被
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财物的一方而言,如果被勒索人没有获取
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所谓的
行贿受贿犯罪的对向关系也就隔断了,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