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情形的,不直接
抚养女儿的一方可以
起诉夺回女儿
抚养权:
1.与女儿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儿的;
2.与女儿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女儿行为;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女儿,愿随己方生活,己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