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
法律关系,
债权人在
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合同债权到自己的目的。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
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
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
物权化,具有绝对性;
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
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