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规定
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
判离,法院在审理
离婚案件,准予或
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如果
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
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据相关
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再次不
准予离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项规定说明,不准离婚的
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六个且内又提起
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
这项规定还说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是可以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法院就会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所以同妻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就会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