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的
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情形有:
1、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
3、委托人
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
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
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
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