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
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
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
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
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
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
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
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3)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