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
胁迫的一方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
撤销权消灭后,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
离婚纠纷,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
离婚。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