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
事实婚姻关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处理),在
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
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
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
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
证据证明是双方的
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分割该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则应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