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第24条的规定,
债权人与
债务人协议变更
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合同属于
担保合同的一种也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因此,为了防止主
合同变更时引起保证责任的变化,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可以不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提供
担保,那么,则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除此之外,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对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
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
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
主债权债务合同的
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
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
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