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儿拥有
继承权。依照《
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是
法定继承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依法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男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女儿也拥有继承权,但对于不尽
赡养义务的女儿,
遗产分配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