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婚姻
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对
当事人的
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
离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二)要求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
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