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
(一)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
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
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
民诉讼权利和人身
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