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不是
无过错责任,而是
过错责任,主要是指
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