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
保证范围如同
担保。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
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
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在
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3.
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
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
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
证人就有代为
赔偿或连带
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
代理费用、
公证费用、
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